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