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拟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之前,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通过任命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通过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一周内转请提请机关代为颁发。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安徽人大网上刊载,同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