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审议中如发现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或者有争议的,提请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如有重大问题未能说清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歧意见较大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该项任命可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