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损毁的,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必要时动员沿线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