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绿化农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确需更新采伐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