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成立公路养护队,实行路长制,村路村养、组路联养、户路自养。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