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一)故意破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停车泊位、广告、指路牌等;(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开设路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