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一)故意破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停车泊位、广告、指路牌等;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开设路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