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设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划定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收取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