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五条已废止自治县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自治县旅游规划区域内的生态林、公益林、地质遗迹、地质奇观等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