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自治县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自治县旅游规划区域内的生态林、公益林、地质遗迹、地质奇观等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