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车站等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旅游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有关设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