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人文景观的原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鼓励集镇、旅游交通沿线新建、改建的民居与当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文物资源。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