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所属驾驶员一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三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五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违规车辆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