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对应车辆经营权,并注销道路运输证:

(一)采取预收承包费、高额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转嫁投资风险的;

(二)车辆超过规定营运年限未退出营运的;

(三)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号牌和许可证件非法从事营运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