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对应车辆经营权,并注销道路运输证:(一)采取预收承包费、高额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转嫁投资风险的;(二)车辆超过规定营运年限未退出营运的;(三)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号牌和许可证件非法从事营运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