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退出营运时,未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未拆除营运标志和专用设施的;

(二)将营运车辆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或者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营运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价器设备的;

(四)未向驾驶员公示营运收入分配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