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巡游车经营者所属驾驶员一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三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五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违规车辆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