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二条有效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四)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自然人,应当取得本条例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并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