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和自然人(以下统称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新增车辆经营权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向企业配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