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用于巡游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巡游车技术规定;
(二)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车门印有经营者名称;
(三)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等营运状态的标志;
(四)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营运设备;
(六)车辆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