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及其家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抚恤或者补助:(一)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二)未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特别补助金;(三)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