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符合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救助,确保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平均生活标准。
对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