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未按照许可的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