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的,依照《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有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四)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的,除补收票款外,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