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