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运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暂停运营;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