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