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公安机关以及市建设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轨道交通治安突发事件。涉及恐怖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启动应对处置预案,指挥、监督有关单位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