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停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检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经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恢复运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