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前款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