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前款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