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其相邻的建(构)筑物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的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和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等设施和管线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