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