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