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