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为维护城市桥梁、隧道的使用安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荷载等级、净高要求等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限制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采取限高、限重、限行等限制措施后,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相关桥梁、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设置的标志和设施,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和城市容貌。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桥梁、隧道两侧合理路段划定警示区域,预告前方桥梁、隧道限高、限重等规定,以引导超高、超重车辆驾驶人改变行驶线路或者自行卸载货物。

车辆通行城市桥梁、隧道时,应当遵守限高、限重、限行等相关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在货物运输的重要桥梁、隧道的入口前端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和记录车辆的载重、外观等信息,但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