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移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后需要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养护人移交设计、施工、养护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养护人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养护人自办理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责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自办理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