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依法履行该城市桥梁、隧道的路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