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养老服务:(一)提供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营养膳食、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二)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提供疾病预防、药物管理、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三)提供专业的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