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