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