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下列文件:(一)使用登记证明;(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三)检验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