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下列文件:

(一)使用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