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