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