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有关许可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泄漏投诉人、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有偿服务单位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