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有关许可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泄漏投诉人、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有偿服务单位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