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巡游车车辆在道路运输证暂扣及车辆报停期间投入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巡游车经营者按每辆车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