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网约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