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二个月内违法累计满两次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