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辱骂或者殴打乘客、执法人员的;

(二)擅自改动计程计价设备,虚增运费的;

(三)通过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

(四)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未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的;

(五)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