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二个月内累计处罚满三次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要价、违规收费、违规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二)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
(三)未经乘客同意更换车辆的;
(四)无故绕道行驶的;
(五)在从事巡游车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在轮排候客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六)在从事网约车营运过程中巡游揽客,或者在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候客的;
(七)拒绝接受交通运输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投诉调查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反前款规定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五天;停业期间,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暂扣其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