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营运数据资料,未建立、落实投诉制度,不配合调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